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方某某为了搭建木桥,在五常市**林场**林班**小班内砍伐林木5株,蓄积0.3961立方米,其中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蓄积0.0284立方米。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未经批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宏志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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