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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51969********,汉族,小学文化五常市****,于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同日由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方某某为了搭建木桥,在五常市**林场**林班**小班内砍伐林木5株,蓄积0.3961立方米,其中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蓄积0.0284立方米。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未经批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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