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方**”),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武平县**街道**路**号,现住武平县**街道**小区**栋。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2年9月27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朱某某(已被刑事处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武平县岩前镇灵岩村**小区山上开采粘土矿(俗称“黄泥”),后朱某某以武平县**建材经营部的名义销售给福建**水泥有限公司,从中被告人获利6万余元。经福建省核工业二九五大队鉴定,在上述地点开采的矿产为水泥原料用硅质矿,开采的矿石量为13442.0立方米,合计22179.3吨,破坏的水泥原料用硅质矿资源价值合计15.53万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方某某经武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19年3月15日、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方某某先后向武平县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7万元、预缴罚金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土方工程承包协议书、武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曾某某、钟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省核工业二九五大队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技术鉴定报告等;5.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辩认笔录和照片等;6.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15.5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等可以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还具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另建议判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须接受河段管护等社区矫正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群英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告人方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7万元、预缴罚金7万元均存于武平县公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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