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4********,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扶绥县**镇**村**界**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30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63********,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扶绥县**镇**村**界**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30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69********,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扶绥县**镇**村**界**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30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吴某某、方某乙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扶绥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山圩镇山圩社区守界村民小组第一、第二生产队与山圩农场存在纠纷的原牧场地 “芭蕉山” 108.698亩土地,作为广西崇左市贵鑫隆木业有限公司、扶绥县中森木业有限公司的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219772. 6元。
2017年11月,山圩镇山圩社区守界村民小组第一、第二生产队为处理与山圩农场的土地纠纷,由村民小组组长方某丙多次召集第一、第二生产队群众召开群众大会,推选出方某丙、方某甲、吴某某、方某乙、方某丁、梁某某、方某戊、方某己、方某庚、黄某甲、黄某乙、方某辛、方某壬等十三人为村民代表(方某辛和方某壬未实际参与工作),负责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维护守界村民小组第一、第二生产队的权益。2017年11月17日,守界村民小组第一、第二生产队召一开村民会议,确定委托以上十三人负责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决定提取征地补偿款总额的5%作为村民代表的误工费,提取15%作为打点相关部门领导的费用,打点相关部门领导由方某甲负责实施。会后出具了委托书,由全体参加会议村民签字确认。因打点相关部门领导的费用不能明确写入委托书,故把打点相关部门领导的费用虚列为村民代表的误工费,把委托书中村民代表的误工费提取比例写为20%。
2017年12月28曰,守界村民小组收到第一笔征地补偿款 2702370. 20元。村民代表领取2000000元现金按每人9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全体村民。2017年12月31日,村民代表领取700000元交给吴某某保管,吴某某提取了405000元作为打点相关部门领导的费用,钱由吴某某保管。村民代表在解决土地纠纷过程中,方某甲实际上没有打点相关领导,方某甲和吴某某两人商量决定共同分取这笔405000元费用,村民代表方某乙知道方某甲和吴某某没有打点相关领导后,也提出共同分取该款,方某甲和吴某某担心两人分取405000万元费用的事情败露,遂分给方某乙30000元,余下的375000万元由方某甲和吴某某平分,每人分得187500元。
2018年5月17日,守界村民小组收到第二笔征地补偿款 517402.40元。村民代表领出476200元交给吴某某管理,按每人800元标准发放给村民,吴某某另外提取了71430元作为打点相关部门领导的费用,在分给方某乙20000元后,方某甲和吴某某平分余下的51430元,每人分得25715元。
2019年8月3日,吴某某、方某乙已分别向扶绥县纪委退出违法所得219600元、6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情况说明、收据、收条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吴某某、方某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集体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方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忠敏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甲,住广西扶绥县**镇**村**界**号,联系号码1364771****;被告人吴某某,住广西扶绥县**镇**村**界**号,联系号码1359710****;被告人方某乙,住广西扶绥县**镇**村**界**号,联系号码1378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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