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7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路**弄**号**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2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姜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30日;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2月1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29日;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方某甲经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至长沙市加入的“**工程”、“**工程”、“**大开发”(又称纯“**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被告人姜某甲经方某某介绍加入上述组织,后2名被告人以“**经营”为幌子陆续引诱安徽、浙江等地外省人员至长沙市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采取“拉人头”即上线发展下线的五级三晋制不断吸收新人加入并缴纳申购资金,以“投入3.68万元至12.92万元不等,一至三年回报700至1400万元”的虚假宣传引诱外省人员聚集在长沙市天心区**苑、**苑等小区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通过层层发展,按照五级制度开展层级性的分区管理。其中,老总级别分工包括体系总裁、行政总裁、会务总监、人事总监、教育总监、自律总监、能力总监、申购总监、经晨总监、教育总监配合、自律总监配合、能力总监配合。老总以下,分为两个经理室,每个经理室或配有“大总管”,对其负责的整个小团队进行组织、领导、管理和协调,大总管下设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等对小团队进行具体的管理。
被告人方某甲自2013年底加入“**经营”传销组织以来,按照该组织“五级三晋制”的模式发展下线,2015年上半年晋升为大总管,负责管理“**酒店”经理室,2015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先后担任能力总监、大总管等职务,负责发放工资及提成、管理申购款等。其发展直接下线方某乙、卞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方某甲通过其本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
被告人姜某甲自2014年5月加入“**经营”传销组织以来,按照该组织“五级三晋制”的模式发展下线,2016年5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先后担任经晨总监配合、自律总监等职务,负责发放工资及提成等。其发展直接下线陈某某、林某某、姜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姜某甲通过其本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0人左右,非法获利5万余元。
2018年4月5日,被告人方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2018年2月5日,被告人姜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2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金存款凭证、银行流水、传销组织学习资料和宣传资料、户籍资料等;2、同案犯的交代:姜某乙、方某乙、董某某等17人的交代;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姜某甲组织、领导以“**经营”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治明
代理检察员: 范 宇
2019年1月30日
附:1、被告人方某甲现在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路**弄**号**室候审,联系方式1785852****;被告人姜某甲现在居住地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候审,联系方式1885814****;
2、移送侦查材料卷宗5册,光盘2张;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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