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小某某、方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丙,绰号方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丙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至4月份,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丙经共谋后,决定在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组方某丙的住房处开设麻将馆聚众赌博,所得利益平分。其后,二人利用被告人方某丙住房内的2台麻将机(系方某丙购买),组织宋某甲、周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孙某某、宋某乙、张某乙等人聚众赌博。赌场以20元、50元、100元、200元不等的标准进行赌博,并根据赌博的大小抽头渔利,打20元的每次抽取300元,打50元的每次抽取600元,打100元的每次抽取1200元,打200元的每次抽取2400元的茶钱,每天抽取三次。期间,被告人方某甲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和管理麻将馆,被告人方某丙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和购买麻将馆的日常生活用品,每天分得200元钱作为油钱。仅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3日,该麻将馆抽头渔利2万余元,二人分别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丙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绍南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方某丙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光碟拾肆张及补充材料(讯问笔录)共计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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