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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方某乙妨害公务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33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2********,汉族,中专文化兰溪宝**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镇**村**村**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曾用名方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镇**村**村**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甲在兰溪市黄店镇**村方某己家门口因门口排水问题与方某己、胡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方某甲持木棍敲打方某己家的大门。随后胡某某报警,兰溪市公安局黄店派出所民警龚某某、辅警吴某某接到报警后前往处警。因现场调解不成,民警龚某某依法传唤被告人方某甲到黄店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方某甲不予配合,并对民警龚某某采用拉扯头发、骑压身体等方式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方某乙为阻止民警传唤被告人方某甲,对民警龚某某采用拉扯腿部拖行、反向按压腿部等方式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的行为造成民警龚某某面部和颈部擦伤、右腿髋部拉伤。2020年7月7日,经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伤势未达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病历材料、出警经过、出警单详情、兰溪市公安局110现场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兰溪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的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小燕

检察官助理:黄文昌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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