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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方某乙抢劫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217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1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1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18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4月6日、同年6月1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甲伙同同案人方某丙、方某丁、林某甲、方某戊(均另案处理)密谋抢劫作案。后五人合驾二辆女庄摩托车,由方某戊、方某甲各持一把刀窜至****电器店附近,见被害人陈某甲驾驶一辆银色“羊某某”女庄摩托车经过,方某甲、林某甲、方某丙、方某丁等人驾着摩托车追上前,方某戊、方某甲用刀打了陈某甲背部一下,致陈某甲连人带车倒在地上,陈某甲见状害怕弃车逃跑。方某戊上前将陈某甲的摩托车抢走。   

二、接着,上述五人继续寻找作案目标,至***镇**小区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范某甲驾驶一辆玫瑰金“本田电喷水冷”女庄摩托车载范某乙、蔡某甲经过,方某丙、方某丁等人开车追上前,方某戊、方某甲拿出刀胁范某甲等人下车,范某甲见状害怕紧急刹车,致三被害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方某甲上前将该摩托车抢走并与其他被告人一起逃离现场。案后,抢得的银色女庄摩托车被方某戊以2000元的价格买下,玟瑰金“本田电喷水冷”女庄摩托车由方某丙销赃得款4600元赃款被五被告人平分。

三、同年8月9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伙同方某丙 、方某己(另案处理)、方某戊合驾二辆摩托车,并由方某乙、方某戊各携带一把刀至惠来县***村****业店门口附近,见被害人吴某甲开一辆黑色“五羊本田”女庄摩托车(估值人民币3200元)载其妻子往**方向,方某丙、方某己等人驾车追上前将吴某甲的摩托车逼停,方某乙持刀胁吴某甲夫妇下车,后方某甲、方某乙等人将该摩托车抢走逃离现场。案后,抢得的摩托车被销赃得款1600元,上述五人各分得赃款300元,余款被共同花光。

四、同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伙同同案人方某庚(另案处理)合驾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至惠来县****师庙附近时,见被害人林某乙手中拿着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估值人民币3200元)、背着一个黑色双肩带书包经过,便由方某乙持一把砍刀,方某甲持一把黑色枪状打火机对林某乙进行威胁,将林某乙的手机及背包抢走(背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身份证、银行卡及一些衣物),后往***方向逃离现场。

五、接着,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以及方某庚逃至惠来县***大桥附近时,见一年约40多岁的男人开着一辆银色女庄摩托车经过,三人又将该男人的摩托车及一部苹果6手机抢走,由方某庚先离开现场。

六、接着,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合驾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继续寻找作案目标。至惠来县****路口往***大桥半坡处,见被害人唐某某开着一辆黑蓝色女庄摩托车(估值人民币3200元)经过,摩托车车头挂着一个手提包[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多元以及一部苹果7手机(估值人币5400元)、一部0PP0手机(估值人民币1200元)]。方某甲开着摩托车追上前将唐某某的摩托车逼停,后方某甲持一把枪状打火机,方某乙持一把砍刀对唐某某进行威胁,唐某某下车。方某甲、方某乙将唐某某的摩托车及手提包抢走逃离现场。案后,抢得的现金被三被告人平分;抢得的手机被销赃得款1600多元;抢得的二辆摩托车被销赃得款4200元,所得的款赃均被平分。

七、同年8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甲伙同杨某甲(另案处理)合驾一辆摩托车窜至惠来县****桥时,见被害人林某丙与杨某乙合驾一辆摩托车经过,方、杨某丙即驾车将二名受害人的摩托车逼停,后方某甲拿出枪状打火机,杨某甲拿出砍刀威胁林某丙、杨某乙将身上的财物拿出来,后抢走林某丙身上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白色苹果5S手机(估值人民币1200元)一部。抢得的现金被二名被告人平分,手机被丢掉。

八、同年9月7日6时许,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伙同杨某甲合驾一辆女庄摩托车至惠来县****宾馆后面路段,见被害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女庄五羊摩托车经过,三人用摩托车将张某某的摩托车逼停,后方某乙持砍刀、杨某甲持黑色枪状打火机威胁张某某将金戒指拿出来。张某某遂将二枚黄金戒指(估值人民币4260元)及车尾箱手一部华为手机拿给方某甲等人。后三人将张某某的二枚黄金戒指,一辆女庄五羊摩托车(估值人民币 2600元)、一部华为手机抢走。得手后,被抢的摩托车由杨某甲销赃得款 3000元,金戒指由方某甲销赃得款2170元。抢得的赃物销赃后赃款三人各分得1700元,余款被共同花光。

九、同年9月9日0时许,被告人方某甲伙同同案人杨某甲合驾一辆摩托车窜至***公路林某丁路口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吴某乙将其一辆宝蓝色泰国弯刀女庄摩托车(估值人民币4300元)停放在路旁后在路旁小便,杨某甲即下车持一把枪状打火机对吴某丙恐吓,吴害怕遂弃车逃离,其摩托车被杨某甲抢走。抢得的摩托车销赃得款7000元,二被告人各分得3500元。

十、同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与同案人杨某甲、方某庚在方某甲的养猪场密谋抢劫作案。后杨某甲、方某甲、方某乙、方某庚等四人持一把黑色枪状打火机、一把砍刀合驾一辆女庄摩托车从养猪场出发,沿惠来县***方向公路一路寻找目标伺机抢劫作案。至次日凌晨2时许,杨某甲等四人窜至***镇后**路口附近路段,见被害人郑某某镇驾一辆黑色泰国弯刀女庄摩托车(估值人民币3800元)载其兄嫂郑某某、周某某经过,杨某甲等人驾车追上郑某某、郑某某、周某某三人,方某庚持黑色枪状打火机、杨某甲持砍刀胁郑某某等人停车,并抢走郑某某等三人的黑色泰国弯刀女庄摩托车一辆、手机三部(共估值人民币11600元)、黄金戒指一枚(估值人民币7218元)、人民币200元铂金戒指一枚、项链一条、手表一只(均不作价格认定)。案后,被抢的黄金戒指被销赃得款2700元,铂金戒指被丢掉,手机被销赃得款500元,摩托车被销赃得款8500元。

十一、同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方某乙、杨某甲持一把砍刀、合驾一辆女庄摩托车窜至***镇见***路段时,见被害人林甲某驾一辆银色喜之星五羊女庄摩托车载其女友蔡某乙在路上行驶,方某乙、杨某甲驾车从后面追上林甲某、蔡某乙二人,方某乙持砍刀威胁林甲某、蔡某乙停车,将林甲某的摩托车抢走(估值人民币2600元)。案后,被抢的摩托车被销赃得款400元。赃款被二被告人平分。

十二、同月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甲与杨某甲、方某庚等三人持一把黑色枪状打火机、一把砍刀合驾一辆银色女庄摩托车至惠来县**镇**村**桥与派出所中间一土路的三叉路口处,见被害人吴某丁与其未婚妻吴某戊在该处附近海边聊天,旁边停放有一辆银色五羊女庄摩托车,三被告人就停车上前持黑色枪状打火机、砍刀对吴某丁、吴某戊进行威胁,将吴某丁的银色五羊女庄摩托车(估值人民币2800元)抢走,方某庚还上前对吴某丁、吴某戊进行搜身,搜得吴某丁0PTOR7S手机一部(估值人民币500元)及人民币160元、吴某戊0PP0R7手机一部(估值人民币1500元), 得手后逃离现场。

十三、约过二、三百米,方某甲与杨某甲、方某庚见被害人吴某己与女友吴某庚兰某甲该处附近海边聊天,旁边停放有一辆白色喜之星五羊女庄摩托车(估值人民币元2600元),三被告人就停车上前,由方某甲持砍刀、杨某甲持黑色枪状打火机对吴某己、吴某庚进行胁,抢走吴某己的一辆白色喜之星五羊女庄摩托车、人民币500元及吴某己的一部联想手机、吴某庚的一部华为手机。案后,吴某丁被抢的摩托车被销赃得款3000元;吴某己被抢的摩托车被销赃得款2500元;抢得的四部手机,其中一部被杨某甲拿去,余下的三部被销赃得款600元。所得赃款被三被告人平分。

十四、同月3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方某甲与杨某甲、方某庚、方某戊等四人持一把黑色枪状打火机、一把砍刀分驾二辆女庄摩托车窜至惠来县****路段时,见被害人康某甲、康某乙、江某某三人合驾一辆白色五羊女庄摩托车经过,四人就从后面驾车追上康某甲、康某乙、江某某三人,由方某甲持黑色枪状打火机、方某庚持砍刀威胁康某甲等人停车,后抢走康某甲等人的白色五羊女庄摩托车一辆( 估值人民币2200元)、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估值人币2200元)、一部华为P8手机(估值人民币1400元)、一部VIVO手机(估值人民币800元)及 人民币110元。案后被抢的一部VIVO手机已被查获追回,被抢的摩托车被销赃得款700元,赃款被平分。

十五、同年11月8日,被告人方某甲与方某庚、方某戊、“健某某” (另案处理)等四人持一把黑色枪状打火机、一把砍刀分驾二辆摩托车至惠来县**镇**村路口附近一条小路时,见被害人卢某甲驾驶一辆银色泰国水冷摩托车(估值人民币2600元)载卢某乙、卢某丙经过,方某甲等人即驾车将卢某甲的摩托车逼停,后方某庚持黑色枪状打火机对卢某甲等人进行威胁并抢走卢某甲的摩托车力案后,抢得的摩托车被销赃得款5000元,赃款被上述四被告人平分。

十六、同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甲伙同杨某甲持一把枪状打火机、一把砍刀合驾一辆银色女庄摩托车至惠来县**镇***路口处,见被害人陈某乙驾一辆黑色五羊本田女庄摩托车(估值人民币3500元 )载陈某丙夫妇在路上行驶,二被告人驾车追上前将陈某乙的摩托车逼停,方某甲持枪状打火机、杨某甲持砍刀胁陈某乙等人下车,陈某乙等人见状害怕下车,后由杨某甲将陈某乙驾驶的摩托车抢走,方某甲持枪状打火机威胁陈某乙等人将身上的财物拿出来时,刚好有小汽车经过,方某甲见状才放弃继续抢劫陈某乙等人身上的财物。后杨某甲驾驶抢得的摩托车与方某甲一起逃离现场至方某甲的养猪场。

十七、接着,方某甲、杨某甲驾驶陈某乙的摩托车继续外出寻找作案目标。至**镇***医院附近路段时,见一男一女合驾一辆银色轻骑女庄摩托车(估值人民币2200元)在路上往**村方向行驶,二人就从后面驾车追上并拦截该对男女,由方某甲持黑色枪状打火机威胁该对男女停车,并将该对男女的一辆银色轻骑女庄摩托车抢走。后二人将抢来的摩托车藏放在杨某甲的老屋中。

十八、接着,方某甲、杨某甲再次驾驶陈某乙的一辆黑色五羊女庄摩托车至惠来县***镇***新城附近“**公”处,见被害人张金某某、林某戊在该处聊天, 张某某坐在其一辆绿色小绵羊女庄摩托车(估值人民币2500元)座椅上,方某甲、杨某甲就停车,由方某甲下车持黑色枪状打火机上前对张某某、林某戊进行威胁,抢走张某某绿色小绵羊女庄摩托车一辆、一部小米5X手机(估值人民币1400元)及人民币190元,抢走林某戊一部vivo手机(估值人民币1400元)。案后,上述被抢的三辆摩托车藏放在杨某甲家中己被追回扣押在案,被抢的二部手机,其中一部vivo手机被方某甲留着自己使用,另一部被扔掉。 

2017年12月7日3时许,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在广州市海珠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持械当场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持械当场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7册、录音录像视频光盘2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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