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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方某乙盗窃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盘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盘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O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方某甲、伙同方某乙、冯某某(另案处理)、严某某(另案处理)在盘州市**街道**小区****单元楼下,用起子将邹某某的车窗玻璃撬坏(贵B****),盗窃车内3条软云烟,经鉴定被盗窃的3软云烟共计价值人民币666元。

2.2019年01月24日凌晨,方某甲伙同方某乙、冯某某、严某某在盘州市**街道**小区**号楼旁,在王某的车(云PW****)内盗窃飞天茅台酒1瓶。经鉴定,被盗窃的1瓶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833元。

3.2019年01月24日凌晨,方某甲伙同方某乙、冯某某、严某某在盘州市翰林街道梨树林,用起子将周某某的车窗玻璃撬坏(贵BD****),盗窃车内现金8000元,1箱(6瓶)飞天茅台酒、1箱(6瓶)狗年定制茅台酒,经鉴定被盗窃的1箱(6瓶)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0998元、1箱(6瓶)狗年定制茅台酒15600元,共价值人民币34598元。

综上,犯罪嫌疑人方某甲、方某乙2019年1月24日凌晨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0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王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价格结论书(盘州价认字[2019]441号);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方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给予从重处罚;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建议对方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方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方某乙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方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建议对方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周亚运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散卷。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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