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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方某乙等四人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7〕235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8********,汉族,初中在惠来县地税局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8月11日被惠来县**;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3日被惠来县**

被告人方某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惠城镇英某某东新村四横巷5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丙、方某乙、林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同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6月6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7日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1日,因惠来县******有关人事工作的问题,被告人方某甲与涉案人员吴某甲(另案处理)结下仇怨。2016年7月16日凌晨4时左右,方某甲与吴某甲在惠来县惠城镇“******”相遇,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斗殴。方某甲与吴某甲、涉案人员郑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四五人进行打斗时,方某甲边打边某某从路边拿起一沙铲予以还击。方某甲被吴某甲、郑某某、高某某等人追打后跑至其经营的**网吧门前时,方某甲大声叫喊、纠集被告人方某丙、方某乙、林某甲林和涉案人员方某戊、方某己(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参与斗殴。接着,方某甲手持沙铲及一棍状物返回大排档附近,再次与吴某甲等人进行打斗。吴某甲龙某甲方某庚男子手持长和吴某甲一起与方某甲打斗,吴某甲手持一块状物体砸向方某甲,方某甲边打边退,吴某甲等人又追了过去殴打方某甲。后吴某甲方往大排档处退回,方某甲持一铁管焊接的长刀某乙让赶到现场林某甲、方某戊各持一把铁管焊接的长刀追打上来。期间,有二名男子参与劝阻,但未能阻止双方打斗。方某甲持刀砍向吴某甲,未砍中。吴某甲龙、郑某某、高某某等人因打不过方某甲一伙人而被冲散,便各自逃跑。方某丙、方某戊、林某甲和赶到场的方某己、方某乙等人持长刀、水管继续追赶吴某甲至惠来县惠城镇**村附近的一巷道追上吴某甲后,然后对吴某甲进行殴打致吴某甲受伤,方某乙将吴某甲拖到附近群众吴某某家门口后,方某甲等人逃离现场。之后,双方人员到惠来县人民医院治疗,又引发了涉案人员吴某乙(吴某甲龙胞弟,另案处理)组织二十多人持枪、刀某丙惠来县人民医院内追打、射击方某甲,致方某甲受轻伤。

经法医鉴定:吴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方某甲四肢长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体表软组织内金属异物存留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7月25日,方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7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惠来县惠城镇**园方某丙家中将方某乙抓获归案;同年3月13日上午9时许,方某丙到惠来县公安局投案;同年4月10日凌晨6时许,公安民警在惠来县惠城镇梅二小北园将林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林某甲、方某丙、方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某甲

2017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方某丙、方某乙、林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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