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方某甲,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片第*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某乙,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片第**组,因涉嫌赌博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被告人方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3日,两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方某乙与被告人方某甲商量,由被告人方某甲收受下线码民码单后报给被告人方某乙,方某乙再将码单报到网上的形式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报单活动,被告人方某乙通过网站可以获得13%的码单返水与42.5倍的中奖赔率,被告人方某甲可以获得被告人方某乙给其的12%的码单返水与42倍的中奖赔率。
被告人方某甲共计收受下线码民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码单共计17万余元后报给被告人方某乙,被告人方某乙再将收受的17万余元报到网上。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方某甲非法获利13600元人民币,被告人方某乙非法获利8000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方某甲主动投案;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方某乙主动投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岳阳县公安局暂扣被告人方某甲违法所得13600元;暂扣被告人方某乙违法所得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被告人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收受他人码单17万余元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方某甲非法获利13600元。被告人方某乙非法获利8000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爱斌
检察官助理:陈翔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1.两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方某甲:133****4070;方某乙:199****9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岳阳县公安局分别暂扣方某甲、方某乙违法所得款,建议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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