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甲、李某某等4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水泥厂老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路**水泥制品厂。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州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被告人方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水泥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同为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州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同为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州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被告人方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7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建筑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同为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州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李某某、方某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何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李某某、方某丙4人相约于2019年8月16日晚一起前往越南玩耍。2019年8月17日0时许,由方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鄂AT****的红色雪佛兰小轿车搭载方某乙、李某某、方某丙、何某某来到中越边境广西龙州县水口镇共和村板棒屯。0时50分许,5人步行至板棒屯中越界河附近码头台阶处,准备乘坐竹筏渡过界河去越南时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李某某、方某丙违反国家对国境的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华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路**,联系方式1897161****;方某乙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387107****;李某某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761276****;方某丙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372029****

2.案卷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