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方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8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8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8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王某某、方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甲、王某某、方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方某甲、方某乙等务工人员来到本区光谷三路**工地讨要劳务报酬,未果后,上述务工人员在该工地塔吊下静坐。因工地无法正常施工,现场施工人员随后报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民警廖某某及辅警陈某某、袁某某、敖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齐某某等人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对被告人王某某、方某甲、方某乙等务工人员进行释明、劝阻,经劝阻、警告无效后,将被告人方某甲、王某某、方某乙依法采取强制带离措施。在带离过程中,被告人方某甲、王某某、方某甲辱骂执法警察,并采取踢踹、抓扯等方式,共同阻碍警察执法,造成上述执法警察受伤。经鉴定,廖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敖某某、陈某乙、李某某、齐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及破案经过;2.鉴定意见书;3.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4.视频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方某甲、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方某甲、方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方某乙现羁押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陆张随案移送;
3. 《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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