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牧场**,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牧场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甲驾驶“北斗星”牌小型轿车(车号:冀F3****)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路口以东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张某某(女,60岁,安徽省人)撞出,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方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鉴定,张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方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2月25日,方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2020年9月30日,方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情况说明、户口簿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交通支队电话记录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战福志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牧场宿舍,联系方式13911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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