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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八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年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3月11日和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6时15分许,被告人方某甲驾驶一辆浙JR5****号小型面包车从台州市路桥区往永嘉县方向行驶,途经乐清市雁楠公路12KM+620M(即乐清市**镇***村路口)时,遇行人梁某某从路口左侧往右侧横过时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22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甲拨打报警电话。经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方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害人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尸检报告分析死者梁某某因多发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浙JR5****号小型面包车经鉴定机动性能正常。本案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告人方某甲赔偿被害方1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殡葬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方某乙林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尸表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尸体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现场勘查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培献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工作记录表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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