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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2********,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方孔专(1397766****),平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害人:黄某甲(家属张某某1315923****)、黄某乙(1807761****)、黄某丙(1997863****)、黄某丁(1877769****)。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方某甲醉酒后驾驶桂A****K小型轿车从平果县城往太平方向行驶至15公里800米(平果县太平镇袍烈村伏录屯)路段时,冲撞站在路边的行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造成黄某甲当场死亡,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黄某甲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经司法鉴定,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11毫克/100毫升。经事故认定,方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丁、黄某丙不承担责任。案发后,方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并支付被害家属赔偿款人民币37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现场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医院病历、赔偿凭证等;

2、证人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方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乙、黄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1-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天由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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