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83********,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室。被告人方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孔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张某甲、孔某某等人、辩护人陈联睿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方某甲在经营扬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期间,为招揽广告客户,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被收集人同意,从戴某某、徐某甲、孙某某、杜某某、沈某某等人处非法获取本市*甲小区、*乙小区、**花园等新分房小区的业主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方式向经营建材、家居、装潢等行业的戴某某、徐某甲、孙某某、周某某、尤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盛某某、王某某、徐某乙、张某乙、倪某某、张某丙、胡某某、薛某某、刘某某、凌某某、牛某某、杨某某、班某某等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万余条。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23日、2018年1月8日,被告人方某甲分别从沈某某处非法获取本市*丙小区*甲#、*乙#楼包含业主姓名、房号、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79条,后分别非法提供给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等人,共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765条。
2.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方某甲从他人处非法获取本市*丁小区包含业主姓名、房号、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441条,后分别非法提供给李某某、盛某某、王某某等人,共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4323条。
3.2017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方某甲从他人处非法获取本市**花园小区包含业主房号、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给李某某,共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08条。
4.2018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方某甲从杜某某处非法获取本市**花园小区*甲#、*乙#、*丙#、*丁#、*戊#楼包含业主房号、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95条,后分别非法提供给戴某某、徐某甲、孙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盛某某、王某某、徐某乙、张某乙、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共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4021条。
5.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方某甲从他人处非法获取本市*己小区包含业主姓名、房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89条,后分别非法提供给孙某某、盛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等人,共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156条。
6.2018年4月9日,被告人方某甲从他人处非法获取本市*庚小区包含业主姓名、房号、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32条,后分别非法提供给徐某甲、李某某、盛某某、王某某、张某乙、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共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3024条。
7.2018年9月间,被告人方某甲从他人处非法获取本市*辛小区包含业主姓名、房号、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2条,后分别非法提供给戴某某、徐某甲、李某某、盛某某、徐某乙、张某乙、胡某某等人,共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24条。
8.201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方某甲分别从他人处获取本市*甲小区**园包含业主姓名、房号、联系电话、房屋面积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81条,该*甲小区**园小区**期*甲#楼包含业主姓名、房号、联系电话、房屋面积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86条,后分别非法提供给戴某某、徐某甲、李某某、盛某某、王某某、徐某乙、张某乙、胡某某等人,共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404条。
9.2018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方某甲从戴某某处非法获取本市*甲小区小区*甲#楼、*甲小区小区**期*乙#楼包含业主姓名、房号、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40条,后分别非法提供给徐某甲、周某某、李某某、盛某某、王某某、徐某乙、张某乙、胡某某、刘某某、凌某某、牛某某等人,共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3798条。
10.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方某甲从孙某某处非法获取本市*乙小区小区**期包含业主姓名、房号、联系方式、房屋面积、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9条,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方某甲从他人处获取该小区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65条,后分别非法提供给李某某、戴某某、徐某甲、班某某、倪某某、杨某某等多人,共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6890条。
11.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方某甲从徐某甲处非法获取本市*甲小区*乙#楼包含业主姓名、房号、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96条,后分别非法提供给李某某、盛某某、王某某、徐某乙、张某乙、倪某某、张某丙、胡某某、薛某某、刘某某、凌某某、牛某某等人,共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355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公民信息表格等书证;
1. 证人李某某、盛某某等人证言;
1. 被害人张某甲、孔某某等人陈述;
1. 被告人方某甲供述和辩解;
1. 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云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在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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