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方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7********,汉族,中专文化,山东**有限公司后勤人员,住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22时8分许,被告人方某甲醉酒后驾驶鲁A******号牌小型汽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方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小区门口东侧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5±6.4mg/100ml。
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被告人方某甲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虹
检察官助理:卢灵灵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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