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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方某甲(别名方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2251976********,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现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08时02分,方某甲驾驶一辆号牌为云******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曲靖市富源县十八连山镇雨汪村委会长村路段处时被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拦下接受检查。经查,方某甲所驾驶的云******号小型面包车核定载人数为7人,实载15人,超员8人,超过核定载人数114.2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查获现场照片,乘车人员登记表,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在从事旅客运输的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人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梅花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居于家中,电话号码1848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DVD光碟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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