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安徽省休宁县**镇**村**号。2018年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休宁县交警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20时52分左右,被告人方某甲醉酒后驾驶皖J****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徽州大道与稽灵山交叉路口至徽州大道与红星路交叉口路段,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凌云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休宁县**镇**村**号家中。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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