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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在**镇**村吃饭时饮酒。21时30分,方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甘A*****小车出门,途径**村**组的水塘时因车轮打滑翻入池塘。22时许,出警民警在现场将方某甲带至但店镇卫生院抽血取样。22时46分,民警对方某甲进行酒精测试,测试酒精浓度为86mg/100ml。经法医鉴定,案发时方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3.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出警经过等书证;2.证人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11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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