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在**镇**村吃饭时饮酒。21时30分,方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甘A*****小车出门,途径**村**组的水塘时因车轮打滑翻入池塘。22时许,出警民警在现场将方某甲带至但店镇卫生院抽血取样。22时46分,民警对方某甲进行酒精测试,测试酒精浓度为86mg/100ml。经法医鉴定,案发时方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3.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出警经过等书证;2.证人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萍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11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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