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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方某甲(又名方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9时39分许,被告人方某甲酒后驾驶贵A****J号小轿车行驶至纳雍县居仁办事处居仁西路支二路交叉口800米处时,被交通警察查获。经对被告人方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16mg/100ml,经对方某甲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25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康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撒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刚

                          检察官助理:尚 艳

检察官助理:陈 云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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