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系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方某甲醉酒驾驶蒙B**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白泥井镇榆柴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柴线18公里加500米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对其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161.60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媛
检察官:王宏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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