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74********,桐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本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方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范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公里200米处,因操作不当与停放在前方的方某乙的皖******号重型仓栅式和发生碰撞,造成方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后认定被告人方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经静脉抽血化验,被告人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佩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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