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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15时许,绥阳县**镇**村村民黄某甲因母亲过世办丧事,石某甲在黄某甲家附近的公路上与被告人方某甲相遇,方某甲将石某甲拦住,方某甲因琐事与石某甲发生争执,石某甲便联系黄某甲来劝解,黄某甲、黄某乙父子到场劝解时,黄某甲与方某甲因言语冲突而双方发生抓打,黄某甲、黄某乙父子与方某甲又互相动手殴打,被附近群众劝开后,黄某甲、黄某乙返回家中,方某甲则从其电动车上拿出扳手来到黄某甲家院坝,使用扳手殴打黄某乙将其打伤,柳某某见状遂上前将方某甲手里的扳手抢下,并用扳手打了方某甲,后方某甲被劝走。

经绥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方某甲所受之伤属轻微伤。

2018年10月31日,黄某乙与方某甲之妻达成赔偿调解协议,黄某乙出具谅解书表示原谅方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李某甲、柳某某、石某乙、石某甲、方某乙、王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光绪

检察官助理:李双双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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