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公诉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住南康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7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对被告人方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甲在南康区**镇*城经营的**游戏厅内,摆设22台游戏机,其中15台游戏机能正常使用,分别有9台斗地主、4台泰山、2台炸金花。游戏厅内的游戏机具有收钱上分,下分退钱的功能。在经营游戏厅期间,被告人方某甲自己负责该游戏厅的日常管理、游戏机维修,雇请方某乙负责上下分、收银工作。2018年8月6日,公安机关在**游戏厅内当场查获参赌人员三人,并现场扣押游戏厅账单若干。经鉴定,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智伟游戏厅非法获利183347元。
被告人方某甲在公安机关查获游戏厅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16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记账单、缴款单、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方某乙、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在游戏厅内摆设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供他人使用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方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甘玲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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