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2152号
被告人方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花园**室,住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座**室。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始,被告人方某甲在明知方某乙、夏某甲(已判决)在本市普陀区**村路**弄**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的情况下,仍为赌场提供资金以维持赌场周转。
2020年7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将被告人方某甲传唤到案,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华新村派出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犯罪被告人方某甲的基本信息。
2.证人夏某乙的证言,证实本市普陀区新村路**弄**号**室是夏某甲与其共同租下用于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
3.证人夏某甲、方某乙、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方某乙、夏某甲结伙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及方某甲为方某乙提供资金的事实。
4.证人郑某某、焦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在赌场经营中引发纠纷,方某甲、方某乙遭到殴打的事实。
5.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夏某甲、方某乙因开设赌场犯罪,已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方某甲的到案情况。
7.被告人方某甲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明知方某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经营“网络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仍提供资金以维持赌场周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方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琳
检察官助理:章佳骐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52482****。
2.侦查卷宗二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共同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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