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方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011963********,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商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续保。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方某甲在屯溪区**镇**村**号其居住的民房一楼店面内,提供六台麻将桌赌具、筹码等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根据赌博金额的大小收取相应台费,方某乙、孙某某等17人在该棋牌室内以打下岗麻将5元一铳到25元一铳的方式进行赌博,另有吴某某等4人用扑克牌打“双扣”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输赢为5元或10元。当晚21时许,民警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并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1人。
另查明,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方某甲利用其开设的棋牌室多次组织多人赌博,抽取台费获利共计1.2万余元。2019年6月17日,方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方某乙、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少飞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
2.公安卷一册。
3.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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