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甲强奸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8〕389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8********,壮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甲在以下时间段先后2次对被害人温某某实施奸淫,具体如下:

1.2013年3-4月份期间某日10时许,被告人方某甲知道同村的被害人温某某系**者,独自去到横县**镇**村委**村温某某住所**,趁温某某独自在家之际,翻墙进入温某某卧室,欲与温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温某某反抗且被温某某丈夫方某乙回来发现,方某乙即用方某甲脱下来的皮带抽打方某甲,方某甲仓惶逃离现场。

2.2018年5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甲知道同村的温某某系**者,趁温某某独自在家之际,从其住所**楼**室,与温某某发生性关系,在与温某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察觉到方某乙回来到住所**,方某乙发现后便追赶并报警,民警于当天在村中将方某甲抓获。归案后,方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温某某进行司法鉴定,认定温某某患有**、被性侵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方某乙、李某某、方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与**、无性自卫能力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昭

2018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