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廉江市安铺镇人,户籍地址:廉江市**镇**村*号**房,现居住地:廉江市**镇**农场**路,身份证号码:4408221963********,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1月至案发时在廉江市**镇**村委会工作,先后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廉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甲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协助廉江市**镇政府发放中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职务便利,以扶持资金尚未全部到账,留待资金全部到位后再统一发放为由,拒绝将领取扶持资金的存折发放给移民户,然后在未经移民户同意的情况下,假冒方某乙等13户移民户签名,先后多次从农村信用社中提取出扶持资金共计人民币232000元用于个人使用。后方某甲在2018年7月和8月期间,先后向两户移民户退还了扶持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归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叶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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