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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丁,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61********,汉族,大学文化,桃源县**局退休干部,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桃源县**镇街道白佛阁居委会,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5月15日、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在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法人代表方某甲占股49%,股东雷某某占股51%,注册资金5千万元人民币(下同),实行认缴制。

新讯公司对公基本账户长沙银行8002267********(以下简称9019)、2017年2月17日方某甲私自以新讯公司名义设立的一般账户桃源县工商银行1908072519********(以下简称8656),两个账户均由方某甲实际控制。2018年6月份,方某甲将新讯公司对公基本账户9019上交公司财务,一般账户8656私自控制并向公司隐瞒,到案发一直未上交公司财务。

2017年2月9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被告人方某甲担任新讯公司法人代表,同时实际控制公司的银行对公基本账户、一般账户、行政公章、财务印章等,方某甲利用法人的身份以公司名义对外收取多人的工程保证金及以公司名义借款后挪用,其中投资期货356万元,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及偿还信用卡484万元,投入公司股本金30万元,共计挪用资金87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4月,被告人方某甲找到李某甲,以新讯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称公司正在筹建中,承诺公司的工程交由李某甲承建,要求李某甲转账100万工程信用保证金至新讯公司对公基本账户,方某甲和李某甲签订了工程信用保证金协议书并开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这100万工程信用保证金被方某甲挪用于以下偿还个人借款和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及投入期货:

1、4月26日,李某甲通过其尾号8673的银行账户转账100万至新讯公司对公基本账户9019。同日,方某甲将99万元转账至其工商银行账户62220819080********(以下简称0666);

2、4月26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袁某某尾号0310银行账户转账14.3万元,用于支付袁某某投资方某甲煤生意的红利;

3、4月26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上官某某尾号7064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4、4月26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肖某某尾号7035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5、4月27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期货有限公司转账3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期货;

6、8月4日,方某甲通过新讯公司对公基本账户9019给其尾号0350银行账户转账1万元,方某甲通过ATM全部取现,用于个人消费;

7、9月8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李某甲的女儿李某乙尾号8571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用于偿还李某甲的借款。

二、2017年4月份,被告人方某甲经朋友介绍认识徐某甲后,以新讯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称公司正在筹建中,承诺公司的工程交由徐某甲承建,要求徐某甲转账100万元工程保证金至新讯公司对公基本账户。这100万元工程保证金被方某甲挪用于以下偿还个人借款和支付利息及投入期货:

1、4月27日,徐某甲通过尾号7512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至新讯公司对公基本账户9019,同日方某甲将100万元转至其0666账户;

2、4月28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上官某某尾号7064银行账户转账1.6万元,用于支付个人借款利息;

3、4月28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肖某某尾号7035银行账户转账28.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4、4月28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期货有限公司转账8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投资。

三、2017年9月18日,熊某某通过尾号3171银行账户给新讯公司对公基本账户9019转账25万元,作为准备入股的股金,同日方某甲将25万元转至其0666银行账户,次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期货有限公司转账25万元用于个人期货投资。

四、2018年1月15日,龙某某通过尾号6988银行账户给新讯公司对公基本账户9019转账20万元,作为准备入股的股金,这20万元被方某甲挪用于以下偿还个人借款和个人消费:

1、1月29日,方某甲通过用新讯公司对公基本账户9019给其尾号0012长沙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同日方某甲分二次共取现998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3月5日,方某甲通过用新讯公司对公基本账户9019给其尾号0012长沙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后,再将10万元转至其银行账户0666,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袁某某尾号0310银行账户转账1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五、2018年4月17日,方某甲将新讯公司对公基本账户9019上面的土地款5万元转到其尾号0012长沙银行账户上后,再将5万元转至其银行账户0666,这5万被方某甲挪用于以下个人消费:

1、4月17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转账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2、4月19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取现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六、方某甲以公司需要购买材料为名,要肖某某给公司转材料款,2018年5月27日肖某某通过尾号4907银行账户给新讯公司一般账户8656转账50万元,方某甲将此款全部挪用于以下偿还个人借款和支付利息:

1、5月28日,方某甲将这笔50万元从新讯公司一般账户8656转至本人银行账户0666;

2、5月28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向某某尾号0662银行账户转账5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七、孙某某与杨某某为合伙人。方某甲以新讯公司的名义与孙某某的常德市**劳务部签订大数据项目道路、外管网工程协议,要求承包方给付100万元履约保证金。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共收取孙某某、杨某某70万元,挪用于自己投入新讯公司作为股本金、偿还借款、支付借款利息、个人消费及偿还信用卡: 

1、2018年9月1日,杨某某通过尾号6526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至方某甲工商银行账户0666,方某甲将该款挪用后主要支出如下:

(1)9月1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徐某甲尾号0435银行账户转账4万,用于支付个人借款利息;

(2)9月1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邓某某尾号6278银行账户转账4万,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3)9月1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分6次给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转账1.53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4)9月1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其尾号7058银行账户转账0.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

2、2018年9月3日,杨某某通过尾号1692银行账户,孙某某通过尾号1999银行账户累计转账40万元至方某甲工商银行账户0666,方某甲挪用后主要支出明细如下:

(1)9月3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徐某甲尾号0435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用于支付借款利息;

(2)9月3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周某某尾号0722银行账户转账4.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3)9月3日-4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分6次给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尾号8691账户转账2.4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4)9月3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江某某尾号2910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用于支付借款利息;

(5)9月3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袁某某尾号0958银行账户转账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6)9月4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转账15万元至新讯公司,用于方某甲对公司的股本金投入;

(7)9月4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李某丙尾号8783银行账户转账0.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8)9月4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分两次给自己尾号7058银行账户转账18,723.79元,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欠款;

3、2018年9月18日,孙某某通过尾号1999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至方某甲工商银行账户0666,方某甲挪用后主要支出明细如下:

(1)9月18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郭某某尾号6776银行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2)9月18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转账15万至新讯公司,用于方某甲对公司的股本金投入;

(3)9月18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徐某甲尾号0435银行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借款利息;

(4)9月18日-19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分7次给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尾号8691账户转账3,707.00元,用于个人消费;

(5)9月19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李某丁尾号4213银行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6)9月19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李某丙尾号6992银行账户转账0.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7)9月20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罗某某尾号5840银行账户转账0.2万元;

(8)9月20日,方某甲银行账户0666给刘某某尾号0969银行账户转账0.6万元。

八、2017年7月份,被告人方某甲以新讯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称公司正在筹建中,承诺公司的工程交由徐某甲承建,要求徐某甲转账200万工程保证金,7月4日,徐某甲通过尾号9472银行账户给方某甲银行账户0666转款200万元,这200万工程保证金被方某甲挪用于以下支付利息、家庭开支及投入期货:

(1)7月4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期货有限公司转账18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投资;

(2)7月4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通过中国银联消费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3)7月4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陈某甲尾号3400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用于个人支付个人借款利息;

(4)7月4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尾号8691账户转账0.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5)7月4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方某甲尾号9494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尾号8214银行账户转账0.3万元,用于家庭开支;

(6)7月5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期货有限公司转账1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投资。

九、方某甲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向江某某借款200万元,2018年1月11日,江某某通过尾号7792银行账户、要求朋友陈某乙通过尾号1706银行账户各转账100万元至方某甲工商银行账户0666,方某甲收取200万元后挪用于个人投资期货、偿还借款、支付借款利息、个人消费、偿还个人信用卡等,主要支出明细如下:

(1)1月11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文某某尾号2881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2)1月11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邱某某尾号3915银行账户转账3.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3)1月11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上官某某尾号7064银行账户转账9.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4)1月11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肖某某尾号4907银行账户转账7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5)1月11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李某戊尾号7622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6)1月11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周某某尾号8030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

(7)1月11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方某乙尾号5771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

(8)1月11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李某丙尾号6992银行账户转账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9)1月11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赵某某尾号7351银行账户转账2.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10)1月11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期货有限公司尾号8010账户转账1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期货;

(11)1月12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邱某某尾号3915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12)1月12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自己尾号5768银行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13)1月13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分五笔共取现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14)1月14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邹某某尾号5370银行账户转账21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金;

(15)1月14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陈某丙号1219银行账户转账11万元,用于个人股票投资;

(16)1月15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自己尾号7058银行账户转账19,881.64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

(17)1月15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自己尾号7397银行账户转账15,937.35元,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

(18)1月15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自己尾号7778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

(19)1月15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期货有限公司尾号8010账户转账1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期货。

十、2018年6月份,被告人方某甲以新讯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称公司正在筹建中,以公司筹建需要资金为由借款,要求徐某乙转账100万元工程保证金至方某甲个人账户0666,这100万被方某甲挪用于以下偿还个人借款、支付利息:

1、6月26日,徐某乙通过尾号1706银行账户分两次转账共100万元至方某甲工商银行账户0666,方某甲挪用后主要支出如下:

(1)6月26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李某己尾号4049银行账户转账27.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利息;

(2)6月26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丁某某尾号8018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3)6月26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龚某某尾号0324银行账户转账31.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利息;

(4)6月26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方某丙尾号2471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5)6月26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向某某尾号0662银行账户转账1.4万元,用于支付个人借款利息;

(6)6月26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李某庚尾号4213银行账户转账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7)6月26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黄某某尾号4175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8)6月26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熊某某尾号3296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

(9)6月26日,方某甲通过银行账户0666给于某某尾号7598银行账户转账6.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10)6月26日方某甲银行账户0666给徐某甲尾号0435银行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借款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新讯公司的财务账目、会计凭证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进行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萍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侦查卷十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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