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巷**之**号。2009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后减刑至2011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和王某某(在逃)等人在本市天河区**街**号的**食店吃宵夜,期间被告人方某甲因玩骰子与被害人方某乙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方某甲用啤酒瓶砸打被害人方某乙的头部,王某某也拿空啤酒瓶砸打被害人方某乙的头部,被害人方某乙用手抵挡,导致被害人方某乙的头皮多处裂伤,颈部、左手和右上肢多处擦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方某乙倒地之后,被告人方某甲和王某某逃离现场。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方某甲到揭阳市惠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物证、书证;
1. 证人陈某某、方某丙、方某丁的证言;
1. 被害人方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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