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镇**村**街**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1日18时许,在扎兰屯市关门山乡苇莲河村二组被害人栾某某的父亲家中,因赡养老人一事,被告人方某甲(栾某某的姐夫)与栾某某发生口角,后方某甲用厨房内的菜刀将栾某某头部砍伤。经扎兰屯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栾某某头部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基本情况说明;
3.证人宫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丽敏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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