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3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7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甲与方某乙在伊金霍洛旗自家住宅门前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方某甲使用铁锹将方某乙的头部等身体部位打伤,并用砖头、铁锹将袁某某头面部等身体部位打伤。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乙“左侧第7、8、9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创口”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面部损伤留有色素改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徽伤,“右前臂创口”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袁某某“面部创口”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创口”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右眼眶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擦伤及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燕
2019年7月25日
附: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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