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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方某丙,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4********,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海口市美兰区******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3日因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3日凌晨,方某丁(已判刑)因怀疑其妻与单位同事有暖昧关系,便叫上被告人方某甲和“阿某甲”、“阿某乙”、“阿某丙”、“阿某丁”、“阿某戊”(均在逃)等人一起开车到方某丁妻子单位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海南**食品有限公司查看。当日凌晨5时许,方某丁等人来到该公司宿舍区,由方某丁用手机拨打和其妻子发过暖昧短信的手机号码,并随着电话铃声敲其中一间宿舍的门,当被害人杨某甲打开房门时,方某丁等人随即上前用手打了杨某甲几下,发现打错人之后方某丁等人又转到他处,看到被害人林某某、伍某某、张某某时,方某甲用一根软钢管打被害人林某某、伍某某、张某某。之后,方某丁等人走出公司大门,并在大门口再次用拳头殴打前来查看情况的被害人杨某甲。海南**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人因听到呼喊声走出宿舍追方某丁等人,伍某某拿一把木梯砸方某丁等人乘坐的轿车车窗玻璃,方某丁等人便下车追打该公司的工人,其中方某甲用一根软钢管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使张某某脸上、身上多处受伤。经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及颜面部致形成单条7.9cm缝合瘢痕,并致口腔内24、33、32、31、42、43、36牙齿冠折,存残根,损伤属重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到银色软钢管1根。方某丁、方某甲及其家属对张某某赔偿人民币15万元,获得张某某的谅解。

2019年10月1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报案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书等书证;

2. 证人杨某乙、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甲、张某某、伍某某、林某某的供述;

4. 同案人方某丁的供述;

5. 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 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

7. 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8.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同方某丁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建议对被告人方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二年十一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朱  丹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方某甲被取保候审,住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7384948107;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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