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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霄县**镇**村**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和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在云霄县**镇**KTV大门口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互殴。被告人方某甲用手殴打被害人曾某甲脸部等部位,殴打被害人曾某乙左下额部、右上臂等部位,造成曾某甲的左眼部挫伤、左侧鼻骨伴上颌骨额突骨折,曾某乙左下额部、右上臂、左大腿挫伤,方某甲的脖子被两被害人抓伤。经鉴定,被害人曾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曾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方某甲于2020年6月2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云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方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启慧

检察官助理:杨旺顺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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