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方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6********,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现住澄海区**街道**号**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澄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21日报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和丈夫宋某甲回到位于澄海区**街道**号**房的出租屋,宋某甲应老乡刘新党邀请到隔壁202房间与其他老乡一起喝酒。当晚21时30分,被告人方某甲听到202房间宋某甲的说话很大声,到202房间找宋某甲回家,被宋某甲推了一把,后宋某甲回206房间拿烟,方某甲随宋某甲的后面回206房间,宋某甲拿烟后准备返回202房间,方某甲叫宋某甲酒喝多了别再去,宋某甲站在走廊拆烟盒的包装,一直拆不开,方某甲上前准备帮宋某甲拆时,被宋某甲推开,宋某甲由于喝多酒,自已重心不稳摔倒在走廊上,致眼睛上部流血,方某甲找来在202房间与宋某甲等人一起喝酒的老乡“焕林”帮忙将宋某甲扶回206房间。宋某甲回房间后,拿出手机打开蓝牙连接房间里的音响播放音乐,方某甲觉得很烦躁,伸手抢走宋某甲手里的手机,关掉蓝牙,宋某甲将手机抢回用力扔在地上,后捡起来继续砸自己手机,又从方某甲手里抢过方某甲的手机再往地上砸。被告人方某甲看到宋某甲砸掉二部手机,很气愤,自己也从地上捡起自已的手机往地上砸,宋某甲见状去抢方某甲手里的手机,二人抢手机时,宋某甲往后摔倒,头部后面碰到房间里面的墙角,倒在地上,后脑部出血。被告人方某甲将宋某甲扶到冰箱旁边的塑料凳子上坐。由于心里害怕,被告人方某甲从房间床头处堆放杂物的地方找了黑色电线及红丝聚丙绳子,后用房间里的剪刀剪了一米多长,然后打了个结,站在宋某甲面前,将黑色电线及红丝聚丙绳子二股合并套在宋某甲的脖子上,后用力拉紧绳索二端,宋某甲晃动头部挣扎,无法脱开,脖子被勒了十几分钟,方某甲见宋某甲不会动弹,怕宋某甲叫喊,在房间里杂物堆里拿了黄色透明胶纸,用胶纸封住宋某甲的嘴巴及鼻孔处封了三圈,后将剩下的胶纸放在房间冰箱上面。被告人方某甲心里很气愤,便从冰箱旁拿起剪刀,用右手持剪刀站宋某甲的面前朝宋某甲的双眼捅了两、三下,边捅边说“两个手机都摔烂了,你看你看”,致宋某甲的眼部流血,眼珠凸出来,被告人方某甲用手将宋某甲的两颗眼珠子揪出来,放在房间内煮饭处砧板上面的大碗里,后用一个小碗盖住。被告人方某甲还是不解气,用菜刀砍扔地上的两部手机,边砍边叫喊:“我继续摔,摔给你看,摔给你看,你看到没有,砍坏了我就烧给你”。方某甲见宋某甲已经一动不动,将自己及宋某甲二部手机、银行卡、账本及宋某甲的身份证放在煤气炉上点火,后放在煮饭用的锅里烧。随后,被告人方某甲准备在房间里自杀,用房间里的黑色电线勒住自已的脖子,方某甲晕倒后醒来发觉没有死,将宋某甲的尸体和椅子一起移到睡床边,将宋某甲嘴、鼻上封贴的胶纸撕下来及勒在其脖子上的电线、聚丙红绳子一起装进一个黑袋子里,用被子盖住宋某甲的尸体。天色未亮时,方某甲离开房间准备到澄海区溪南找她妹妹方某乙,下楼离开时,将装有勒死宋某甲使用的胶纸、电线、聚丙红绳子的一个黑袋子拿下楼扔到住宿门口的垃圾堆里。当天下午三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在妹妹方某乙的陪同下到汕头市公安局广益派出所投案。
经汕头市澄海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宋某甲符合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后被带状物封压口鼻,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被剜除双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色胶带纸、胶带纸纸芯、菜刀、蓝色手把剪刀、蓝色牛仔外套、黄色胶带纸、黑白格子上衣、黑色塑料袋、黑色手把剪刀、钱包;
2.书证:被告人方某甲的照片、户籍信息和人员指纹卡、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案件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方某甲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宋某丙、方某乙、杨某某、黄某某、全某甲、全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白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方某甲兰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辨认视频光盘一张;方某甲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8.其他材料:受、立案材料、刑事拘留材料、提讯证、送押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继旭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本案案宗共5册;
3. 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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