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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故意杀人案)_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号**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潮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3月12日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方某甲携带一把菜刀骑自行车途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下方村一横巷时,遇到被害人方某乙步行路过,因心生烦燥,遂持菜刀朝被害人的颈部乱砍,致被害人方某乙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方某乙死因符合颈后部锐器创致脊髓颈段完全性断裂、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玫红色自行车一辆、短裤一件等;

2.书证:死亡证明、证实材料、情况反映、函等;

3.鉴定意见: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5.证人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林某某、方某己、方某庚、吴某某、方某辛、方某壬、方某癸的证言;

6.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焕霞

2019年4月18日

附: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共五卷;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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