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方某甲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5月7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四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8日第二次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12月1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方某甲伙同他人持刀至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玉带桥西侧中天网吧内,将正在网吧内上网的张某某、雷某甲、欧某某三人叫出网吧,后无故对该三人实施殴打,并致张某某双手手掌被刀砍伤,雷某甲、欧某某头部损伤。2019年11月7日,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手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蚌埠市纺织医院出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雷某乙、方某乙年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雷某甲、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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