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 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6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2019年12月30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方某甲向方某乙购买方某乙种植在横县**镇**村委**村“**麓”岭及“**”岭上的两片林木, 2019年8月底至2019年9月5日期间,方某甲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雇请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等人采伐其向方某乙购买的上述山岭的林木。经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7.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材一车;2.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等;3.证人方某丙、方某丁、方某戊、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卓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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