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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 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6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方某甲在没有到横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雇请玉某甲、玉某乙采伐其种植在横县新福镇**委**村“**岭”林木,并雇请方某驾驶车辆将木材运输到南宁市邕宁区中和镇的木材加工厂出售。经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4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玉某甲、玉某乙、方某乙、陈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卓    

检察官助理:黄亮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甲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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