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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滥伐林木罪)(公开版)_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四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1113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甲向朱**购买位于云霄县火田镇岳坑村山上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进行砍伐并出售。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位于**镇**村04大班060小班及08大班010、030小班,涉案采伐林木面积3.5公顷,采伐树种为巨尾桉,采伐蓄积量为328.503立方米,根据样圆推算,涉案采伐巨尾桉株数为3850株。经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云霄县**镇**村采伐林木材积229.9521立方米,涉案采伐林木的经济价值人民币128773.18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方某甲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4月,被告人方某甲在云霄县**镇**村的山上种植楠木等阔叶树52.5亩,对因滥伐林木破坏的林地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异地补植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方某乙、朱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采伐林木材积229.9521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跃林

检察官助理:董单燕

2020928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单位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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