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方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云霄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方某甲为非法牟利,伙同他人在其位于云霄县**镇**村**号的厝内开设假烟包工场。2018年11月12日,该窝点被省市县联合打假队查获,查得“云烟”半成品烟支7件(15KG/件,云烟(紫)),“芙蓉王”半成品烟支23件(15KG/件,芙蓉王(硬)),“玉溪”半成品烟支6件(10KG/件,玉溪(软)),“云烟”半成品烟支2件(10KG/件,云烟(紫)),“芙蓉王”半成品烟支2件(10KG/件,芙蓉王(硬)),“芙蓉王”半成烟包2件(500包/件,完整包(硬)),“云烟”半成烟包2件(500包/件,完整包(紫)),“苏烟”成品烟3件(50条/件,软金砂),“芙蓉王”成品烟5件(50条/件,硬),“云烟”成品烟9件(50条/件,紫),商标硬内6件(5000张/件,芙蓉王),商标硬外2件(1000张/件,利群),商标硬内1件(10000张/件,利群)。经鉴定,被查获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共计人民币676070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于2019年3月27日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香烟烟支、标识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方某乙、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云霄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伙同他人生产假冒伪劣香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货值金额人民币6760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方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被告人方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被告人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方进权

代理检察员:廖志军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