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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930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宾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方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被告人方某甲骑电瓶车至无为市**镇无为县**有限公司,翻窗进入该公司喜宴大厅,窃取一台惠普牌电脑主机和一台诺瓦牌视频控制器。经价格评估,被盗物品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875元。

2020年3月30日15时许,无为市公安局昆山派出所民警到方某甲经营的**宾馆调取监控视频,发现方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方某甲当场交代了其盗窃犯罪事实,并主动将其窃取的电脑主机和视频控制器交给民警,后民警依法传唤方某甲到无为市公安局牛埠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2020年4月15日,被害单位无为县**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方某甲盗窃该公司物品的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4月20日,无为市公安局将扣押的涉案电脑主机和视频控制器发还给被害单位无为县**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传唤证、评估报告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查询证明、委托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方某丙、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无为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海波

                              2020714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无为市**镇**宾馆。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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