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安徽桐城人,无业,现住桐城市**镇**村**组**号。2016年因盗窃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7月6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9日,被告人方某甲在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兄弟三人及其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到桐城市**镇**村**组张氏兄弟三家门前稻床上,用汽油锯砍伐了张氏兄弟私有的4棵柳树、2棵枫树、1棵百子树、1棵桂花树、1棵红枫树。8月29日,被告人方某甲聘请华某甲、王某某、方某乙帮忙搬树段,聘请农用车和夹机司机华某乙帮忙装车,装车树段总重7.41吨。被告人方某甲以每吨640元的价格卖给汪某某,非法获利4700元。经桐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4棵柳树、2棵枫树、1棵百子树的价格为3375元(桂花树、红枫树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
检察官助理:陶晨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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