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944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镇**村**号。2014年12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方某甲来到三门县**镇**村**号方某乙家门前,窃得黑色绿驹牌二轮电瓶车一辆。后又来到**村**号,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对方某丙所有的浙BW****轿车实施盗窃,在车内窃得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2.2020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方某甲来到三门县**镇**村**号方某丁家门前,窃得红色绿佳牌二轮电瓶车一辆。
3.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方某甲来到三门县**镇**村**号牟某某家门前,窃得银灰色芭玛牌电瓶车一辆。
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600元。涉案的两辆二轮电瓶车、一台笔记本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汉勇
检察官助理:吴家婧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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