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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住广西平果市**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平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到平果市马头镇雷感社区驮感屯一队29号门前,将被害人梁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浅蓝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及放置在该房屋一楼大厅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经平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两轮电动车价格为1667元,被盗的手机价格为26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两轮电动车及手机收缴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电动自行车行驶证、购车票据、电动自行车牌证申请表、车辆合格证、电动车注册登记证明、购买手机票据、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疾病证明书、残疾人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梁某乙、方某乙、方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

7.被告人方某甲指认现场、轨迹视频,天网监控视频,平果市马头镇雷感社区驮感屯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丽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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