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甲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办事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7时许,被告人方某甲与被害人傅某某及其他朋友吃完宵夜后,单独送傅某某回到惠阳区**街道办**路**公寓**房内,后因双方发生争执,方某甲便将傅某某的背包从窗户处丢至一楼,并趁傅某某下楼捡包之机,在该房内将傅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2372.04元人民币)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在方某甲处缴获被盗的上述手机,并经依法扣押后已返还被害人。2020年1月4日,被害人傅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方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到案经过,谅解书,返还清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亮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被告人方某甲联系方式:133********;保证人方某乙联系方式:136********);

2.本案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