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某甲伙同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等人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亿成(均已起诉)等人纠集在平南镇古龙街同和马练宵夜城协商几天前陈亿成与方某乙在平南镇好友汇门口打架的赔偿问题无果后,方某甲伙同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等人拿铁棍、伸缩棍、砖头等械具对陈某甲、陈亿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进行殴打,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谭某甲等人即拿宵夜城的胶凳、木凳、啤酒瓶等与对方互殴,致陈某甲、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等人受伤,同和马练宵夜城的木凳、胶凳、木桌等物品被损坏。
经价格认定:被打烂的6张木凳价值342元、10张胶凳价值285元、1张木桌价值52元;方某丙被打烂的一台vivoX9Plus手机价值750元。
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方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方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方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住院材料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邓某某、陈某戊、莫某某、陈某甲、方某丙、方某丁、谭某甲、陈某丙、方某乙、陈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和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结伙与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全新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甲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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