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方某某,曾用名方**,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8年9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30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5日、2019 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常与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实施聚众斗殴4次、寻衅滋事1次、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
1、2017年7月12日晚,社会青年刘某某、周某乙等人在岳阳市八字门爱尚足浴店消费时,因嫌服务员态度不好,刘某某拳击包厢门发泄怒气,结果手被玻璃划伤而住院。2017年7月16日晚,刘某某带周某乙、冯某某到爱尚足浴店索要赔偿,被足浴店股东易某某派来的赵某甲等人持械恐吓并赶走。刘某某等人心有不甘,频繁打电话给易某某讨要说法,易某某生气挂断电话。与易某某同在白石岭大排档的刘某某见状打电话给冯某某,双方相互斗狠并约架。次日凌晨,周某乙找到方某某告诉他其本次约架的原因系刘某某与足浴城老板起纠纷,方某某当即带上一把散弹枪及3、4发散弹随刘某某、周某乙等人到廖家小区与对方发生械斗,造成多人受轻伤、现场两辆出租车受损、周边群众陷入恐慌等严重后果。
2、2009年5月12日,李某甲纠集周某甲、周某乙、晏某甲、方某某等人到岳阳康王新村宏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一块工地上,为争夺工地,周某甲、周某乙、方某某一方用锄头与当地无业人员姚某某纠集来的万某某、周某丙、晏某乙(均已判刑)等三十余人聚众斗殴,造成数人受伤,三台车被砸,经物价鉴定,三台车损失部分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3148元;
3、2009年11月12 日下午时分,周某甲女友的妹妹与他人发生口角,周某甲为其出面,周某甲与一个绰号“鲍牙齿”(在逃)的人发生口角,随后双方约定在岳阳楼区雷锋山打架。当日22 时许,周某甲纠集周某乙、方某某、晏某甲、陈某某、赵某乙(在逃)等二十余人并准备砍刀、钢管,埋伏在雷锋山十字路日北侧。当“鲍牙齿”一方乘坐的三辆出租车行驶到十字路口等红绿灯时,方某某等二十余人持凶器一拥而上,将对方堵在车内,并用砍刀、钢管将“鲍牙齿”一方乘坐的三台出租车砸坏,并砍伤“鲍牙齿”一方数人。
4、2010年06月份的一天20时许, 李某乙因怀疑女友与洛王 “欣伢子”有染,李某乙与“欣伢子”发生口角并约定在洛王岳密小区打架。后“欣伢子”让李某丙喊人带刀去帮忙,并承诺事后给予其报酬。被告人李某丙随即邀集方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晏某甲等人赶往“岳密小区”,在该小区门口与李某乙一方的三十余人对打在一起,后“欣伢子”一方不敌逃跑,此次打架造成李平一方两人被砍伤。
二、寻衅滋事
2009年07月02 日19时许,“大兵”、晏某甲等人在岳阳楼区云梦律师楼4号门面的“开拓超市”内与一男子发生冲突,后被周边群众拉开。晏某甲与“大兵”不解气,遂纠集方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晏某甲和赵某乙等十余人手持砍刀、钢管返回“开拓超市”,寻找买烟男子未果,为泄愤方某某与“大兵”、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将店内价值人民币7533元的烟酒、玻璃宝笼柜、冷藏冰柜、电动车等物品砸毁。
三、非法持有枪支
2016年的一天,方某某听说周某乙车上有枪,便趁其不注意从车上拿走了装有一支散弹枪以及多发散弹的红色钓鱼袋。此后方某某一直持有这把散弹枪,期间周某乙曾多次找方某某讨要该把枪支,但是方某某均未归还。方某某持有该把散弹枪的期间参与了2017年7月17日凌晨岳阳高铁站附近廖家小区聚众斗殴,斗殴结束后方某某看到“强婆”(在逃)手里拿着打架过程中周某乙使用的枪支,便从“强婆”手里夺过了该枪占为己有,并将上述两支枪存放在家中。因害怕公安机关查处,2018年9月9日中午,方某某在洛王新天地将装有2两把散弹枪、18发散弹的红色帆布袋交由易正佳,后易正佳又交由谢某甲保管。民警在泰和大市场谢某甲父亲谢某乙经营的兄弟劳保店内查获上述枪支。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两把散弹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判决书、价格认证结论书、到案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冯某某、赵某甲、孙某某、刘某乙、许某某、晏某甲、方某乙、谢某甲、易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丙、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公共场所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数罪并罚。在高铁站聚众斗殴中,方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方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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