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民勤县**镇**号楼**室,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方某甲向民勤县**镇**居民韩某甲谎称能将其子韩某乙录取到甘肃警察职业学院上学,韩某甲信以为真,分两次给方某甲办事费用共计17万元。方某甲得款后未给韩某甲办事,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生活开支。公安机关立案后,方某甲给韩某甲退赔赃款1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收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证人谢某某、赵某某、方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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